水产品申报绿色食品材料清单
水产品申报绿色食品材料清单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水产品调查表》
2.质量控制规范
3.养殖规程
4.基地(养殖或捕捞)来源证明材料
5.原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证明材料、外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和配方
6.基地图(基地位置图和养殖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仅预包装食品提供)
8.生产记录及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仅续展申请人提供)
9.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10.产品检验报告
11.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12.其他材料(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证明等)
水产品申报绿色食品材料清单说明
一、质量控制规范
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合理、制度健全,满足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人简介、管理方针和目标、组织结构图及其相关岗位(含内检员)的责任和权限、人员管理、投入品供应和管理、养殖基地管理、产品收获管理、包装运输管理、内部检查、可追溯体系、文件和记录管理、持续改进体系等。如存在未申报绿色食品的产品(平行生产),还应提供区分管理制度。应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应有生效日期。
二、养殖规程
依据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相关生产操作规程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应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内容至少包括环境条件、卫生消毒、苗种繁育、饲料管理、疫病防治与水质改良、产品捕捞与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废弃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投入品的种类、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三、基地(养殖或捕捞)来源证明材料
1.自有基地。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基地权属证书,如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2.基地入股型合作社。(1)合作社章程。内容应明确以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并有农户签章;(2)农户(社员)清单。应至少包括农户(社员)姓名、生产规模等栏目,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3.流转土地统一经营。(1)基地流转(承包)合同(协议)。有效期应至少保证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2)流转(承包)清单。应至少包括农户(社员)姓名、生产规模等栏目,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3)土地流出方(发包方)土地权属证明。如为非产权人,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4)土地来源证明中土地用途应明确可用于水产养殖。
四、原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证明材料、包装标签和配方
1.外购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1)有效期内的基地证书或证明;(2)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的原料供应合同(协议),有效期至少保证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稳定来源;(3)一年内购销凭证(续展申请人提供三年内全部购销凭证);(4)基地建设单位出具确认原料来自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及合同(协议)真实有效的证明。无需提供《种植产品调查表》、种植规程、基地图等材料。
2.外购已获证产品及其副产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1)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2)与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持有人签订的购买合同(协议),有效期至少保证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稳定来源。如供方(卖方)为非证书持有人,还应提供与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持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持有人提供的销售证明。(3)一年内的购销凭证(续展申请人提供三年内全部购销凭证)。
3.外购海洋水产动物产品及副产品。(1)原料供应合同(协议),有效期至少保证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稳定来源;(2)一年内购销凭证(续展申请人提供三年内全部购销凭证); (3)基地权属证明。
五、基地图
1.基地位置图范围应为基地及其周边5公里区域,应标示出基地位置、基地区域界限(包括行政区域界限、村组界限等)及周边信息(包括村庄、河流、山川、树林、道路、设施、污染源等);
2.养殖场所平面布局图应标示出基地面积、方位、边界、周边区域利用情况及各类不同生产功能区域等。
六、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GB7718、GB28050等标准规定。应有生产商、产品名称和商标样式,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绿色食品标志设计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七、其他材料
1.商标授权使用或转让证明或协议(适用时)。
2.外购苗种购买合同(协议)、购销凭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适用时)。
3.委托养殖应提供:(1)委托养殖合同(协议)。有效期至少保证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稳定来源,内容应明确委托养殖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2)被委托方营业执照、企业内检员证书、相应产品或同类产品生产资质证书。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3)被委托方养殖基地权属证明材料。被委托方不得另行委托养殖。(4)被委托方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养殖过程应统一使用申请人提供或指定的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药等投入品,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要求进行苗种引入、饲料投喂、卫生防疫、疾病防治等养殖管理。